第十二届全国武术之乡武术套路比赛竞赛规程

2015年9月12日-14日,在四川省峨眉山市举行。

二、主办单位

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、中国武术协会、四川省体育局、乐山市人民政府。

三、承办单位

峨眉山市人民政府、四川省武术协会、乐山市旅游和体育发展委员会、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。

四、协办单位

峨眉山市体育总会。

五、参加单位

全国武术之乡。

六、竞赛项目

(一)自选项目 长拳、剑术、刀术、枪术、棍术;南拳、南刀、南棍;太极拳、太极剑。 (二)规定项目 42式、陈式、杨式、吴式、武式、孙式太极拳竞赛套路;42式太极剑竞赛套路;南拳竞赛套路。 (三)传统项目 1.传统拳术 太极拳类:陈式、杨式、吴式、武式、孙式,其他传统太极拳。 南拳类:咏春拳、五祖拳、蔡李佛、虎鹤双形、地术拳,其他南拳。 其他拳术类:形意拳、八卦掌、八极拳、通臂拳、劈挂拳、翻子拳、地躺拳、象形拳、查拳、花拳、炮拳、红拳、华拳、少林拳、武当拳、峨眉拳等。 2.传统器械 单器械:朴(大)刀、扇子、匕首、鞭杆、杖、棒、拐、铲、叉、太极剑、太极刀、太极枪、南刀、南棍、其他单器械。 双器械:双刀、双剑(含长穗双剑)、双鞭(含刀加鞭)、双钩、双匕首、双鈅、其他双器械。 软器械:九节鞭、双节棍、三节棍、流星锤、绳镖、其他软器械。 (四)对练项目 徒手与徒手、徒手与器械、器械与器械对练。 (五)集体项目 (六)展示项目 各武术之乡特色拳种的拳术或器械。

七、参加办法

(一)每省(区、市)可报管理人员1人(须是主管武术之乡工作的负责人)。 (二)每参赛单位限报1支队伍,领队1人(须是武术之乡分管领导或负责人),副领队、教练员、队医各1人。 (三)每队限报运动员16人。每年龄组别最多报4人,女子运动员不少于4人。 (四)每名运动员在自选项目、规定项目和传统项目中最多选报2个单项(拳术、器械各1项)。可兼报对练项目、集体项目和展示项目。 (五)每队限报对练项目1项。编组限2人或3人,男、女可混合编组,不设年龄组别。 (六)每队限报集体项目1项。人数不少于6人,性别、年龄不限。 (七)每队限报展示项目1项。人数不多于2人。 (八)2015年度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注册以及体育院、系在校学生均不得参加本次比赛。 (九)各代表队的运动员必须是本武术之乡籍的运动员。

八、竞赛办法

(一)本次比赛为个人赛和团体赛。 (二)比赛按中国武术协会印制的2012版《传统武术套路竞赛规则》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。 (三)项目时间: 1.自选项目、规定项目、传统项目和展示项目:完成套路时间1至2分钟(太极类项目除外)。 3.太极拳项目:完成套路时间3至4分钟。演练至3分钟时,裁判长鸣哨提示。 4.太极器械项目:完成套路时间2至3分钟。演练至2分钟时,裁判长鸣哨提示。 5.对练项目:不少于40秒钟(太极拳对练2至3分钟)。 6.太极拳和太极器械规定套路减少动作不予扣分。 (四)自选项目设男、女组别,不设年龄分组。 (五)规定项目和传统项目年龄分组: 儿童组:12岁以下(2004年1月1日之后出生者); 少年组:12岁至17岁(1998年1月1日-2003年12月31日); 青年组:18岁至39岁(1976年1月1日-1997年12月31日); 中年组:40岁至59岁(1956年1月1日-1975年12月31日); 老年组:60岁和60岁以上(1956年1月1日之前出生者)。

九、录取与奖励办法

(一)自选项目、规定项目和传统项目:按各单项各年龄组别男、女分别设一等奖20%、二等奖30%、三等奖30%。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牌,其他颁发参赛证书。录取比例均按照实际参赛人数,采取四舍五入的办法。 (二)对练项目:按2人和3人对练,徒手与徒手、徒手与器械、器械与器械对练分别录取,录取比例和办法同个人项目。 (三)集体项目:按拳术类、器械类(拳术和器械混编项目归器械类)设一等奖20%、二等奖40%、三等奖40%。颁发获奖证书。 (四)展示项目:按传统拳术类、器械类分组,不设年龄和男、女组别,设一等奖20%、二等奖40%、三等奖40%。颁发获奖证书。 (五)参赛人数不足6人的单项,各组别男、女按拳术、器械分别编组录取。 (六)团体名次:录取前八名。 成绩计算:按各队参赛运动员自选项目、规定项目、传统项目和对练项目前三名累计计算,分值高者列前。 分数换算:按每一个第一名5分、第二名3分、第三名1分计算。 (七)设"武德风尚奖"运动队、运动员、教练员、裁判员。主要依据文明礼仪、参赛人数、参赛项目的数量、比赛成绩以及赛风赛纪等方面进行评选,另见评选办法。

十、报名与报到: